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148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2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人工费53万元,执行费7700元。本院于2019年0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就“华仁路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款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8日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勇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龚 晶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