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836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被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农贸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