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
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0.5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