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458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与**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