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320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