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8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复兴路支行账户50×××51内银行存款1126102元。申请人***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复兴路支行账户50×××51内银行存款112610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