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752号
原告:***,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路南区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南区。
原告***与被告**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2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