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6071号
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郑卓,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本院按变更后诉请收取原告武汉久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熊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