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东执字第236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欠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牟 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