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财保927-1号
申请人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菏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D区商务楼412、41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宋维松,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樊家岭村民委员会的债权2400000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4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樊家岭村民委员会的债权24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为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