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菏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红,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锦华建筑集团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锦华建筑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提交申请,以补充材料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