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菏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红,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锦华建筑集团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锦华建筑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提交申请,以补充材料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