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1689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催告未按时缴纳???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