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科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盛世太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科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盛世太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盛世太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盛世太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