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永,执业证号:15202201710719055,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新村裕民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143861613。
法定代表人:钱铉中,系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钱府,男,白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系公司股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被执行人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25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12685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上有款项3402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有尚未支付工程款,本院向该单位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对该笔款项采取冻结措施;2021年2月25日,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府交来款项6653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款项40373元。
2021年4月28日,因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实际负责人钱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依法变更处罚措施为罚款。同时,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府将其所有但登记于案外人蒋成矿名下的江淮牌贵BKR589车辆交付本院处置,经双方当事人议价,本院将该车辆以4.5万元的价格作为起拍价进行挂网拍买,一拍、二拍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二拍流拍价格3.6万元接受以物抵债。
2021年7月12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暂未提出。
现本案到位款项79775元。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