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河金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黔0201司惩12号
被罚款人:贵州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府,男,白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被执行人贵州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未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贵州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即时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