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1020000018600525103账号上的股金33127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取、转让、买卖等手续;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