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512号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8388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0619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74298269。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日照市。
被告:***,男,1971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肖峰,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