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日照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没有银行存款或房产,2019年3月26日本院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金331272元后,对该股金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