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科力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103民初2602号
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环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56709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浩、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力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金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61623705。
法定代表人:郗建一,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岚华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力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达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岚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力达石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尾欠工程款1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间被告的科研楼工程,施工期限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5月1日,合同固定价款为2350000元。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油罐基础工程,施工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合同固定价款为1100000元。以上两项工程均已验收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工程款145000元。
科力达石化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科力达石化公司科研楼工程,合同固定价款为2350000元。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油罐基础工程,合同固定价款为1100000元。以上两项工程原告均按期完工并按期给被告使用,被告已付工程款3305000元,尚欠工程款14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两份固定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均已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约定价款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45000元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科力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山东科力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乔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