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环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4567093-0。
法定代表人:徐子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鲁110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支付借款本金115万元、案件受理费13458.7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并报告其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证券公司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
2、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进行消费限制;
综上,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15万元、案件受理费13458.7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刘慧庆
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