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8209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环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56709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铭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盛海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6220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铭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