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50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舒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