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808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蔺朵,女,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蔺奔,男,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五原告共同代理人*娟娟、***,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4775789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0373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38-1号2层、36-2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朵、蔺奔诉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蔺朵、蔺奔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