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284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70745252A,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育德路845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4775789Y,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0373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38-1号2层、36-2号,华瑞中心1幢201、202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