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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82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045090835,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1楼、2楼201室至212室、3楼至7楼。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4775789Y,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西路29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