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新天地公寓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2013年2月5日前履行(2013)合民一终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在银行的存款99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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