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日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男,山东创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东段(北京路北李村段),实际经营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派出所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路东、连云港路北001号楼04单元104号,实际经营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派出所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日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