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保字第10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18号。
诉讼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郑州路南段(现住日照开发区北京路派出所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东段(北京路北*村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