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保字第106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北*居委段(现住日照开发区北京路派出所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郑州路南段(现住日照开发区北京路派出所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凯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