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执异5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市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日照市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兴业王府花园3号楼1单元302、304号房产进行拍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拍卖涉案房产过程中,拍卖师在自由竞价即将结束的时候暂停拍卖,将加价幅度修改为2万元,恢复拍卖后,只有25秒的出价时间,竞买人无法正常完成网上出价,申请人及竞买人均现场举手示意并大声说明,但拍卖师并未理睬,结束了拍卖会,拍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拍卖公司的违规操作导致了涉案房产成交价格偏低,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日照市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对涉案房产拍卖的结果。
本院查明,2016年8月31日,根据本院的委托,日照市正大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通过拍卖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兴业王府花园3号楼1单元302、304号房产进行拍卖,该次拍卖的底价为698万元,当日10时28分24秒,编号为F86898的竞拍人出价698万元,10时34分41秒,编号为V83031的竞买人出价703万元,10时35分12秒,编号为F86898的竞拍人出价708万元,10时37分51秒,拍卖师暂停拍卖,将加价幅度由5万元改为2万元,10时37分57秒,拍卖继续,10时38分22秒拍卖结束,编号为F86898的竞拍人以708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标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拍卖师操作规范》的规定,拍卖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价幅度,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本案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将竞价幅度从5万元调整为2万元,符合拍卖师操作规范的要求。调整竞价幅度后,从网络拍卖继续到拍卖结束共有25秒钟的时间,足够竞买人进行出价操作。本次拍卖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异议人和申请人在现场举手示意和说明,不能影响网络拍卖的正常进行。故涉案拍卖过程符合有关操作规范的要求,没有妨碍竞买人参与公平竞价,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周*
助理审判员盛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