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29民初1134号
原告:大化县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红电南路**福景花园小区。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55岁,住大化县。
被告:广西恒致远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昊然风景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371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化县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恒致远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大化县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化县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大化县福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曾绍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