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致远电梯有限公司

***、韦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5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申请执行人韦大等,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恒致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大等与被执行人***、广西恒致远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5.68957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5.68957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农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