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4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唐受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第十七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第十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