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2414号
起诉人: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卜年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唐受万。
本院收到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谢哲、***、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第十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920.6元并支付双方口头协议利息10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8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2、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8000元及交通费7000元共计1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以上三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材料显示,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为起诉人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及***;工程项目为陈村镇公交站亭,施工地点位于***陈村镇;***的户籍地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起诉人未能提供***在本院辖区的经常居住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故该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市欧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