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

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与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2048号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理人:曹百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梅,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经营管理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廖栋,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经营管理部员工。
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三眼桥。
法定代理人:刘锡锁。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梅、廖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水文观测孔勘察服务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水文观测孔勘察服务工程,合同价款575000元。合同第八条第二点规定: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按工程进度款3‰的违约金。原告承揽该工程后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3月19日开工,同年4月20日竣工。2020年6月11日,经原、被告确认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75000元。2020年3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后被告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询证,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5000元,被告也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但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延期造成原告的逾期支付损失29480元(损失总额暂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损失标准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损失总额具体计算至该欠付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水文观测孔勘察服务协议;
2.工程决算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往来询证函;
5.律师函;
6.律师函EMS送达凭证;
7.财务科目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发票信息;
8.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9.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水文观测孔勘察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施工水文观测孔一口,暂定井深500米,自开钻之日起60天内完工,每米综合造价(含增值税)1150元,工程总费用为575000元,最终按实际钻探深度*每米综合造价计算。工程款分四次付清,第一次协议签订后,原告人员设备于2020年2月8日后五日内进场,进场后被告支付原告150000元,第二次为原告在采购井壁管前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50000元,第三次为工程完工后五日内,按最终实际钻探深度*每米综合造价结算工程总费用,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实际工程总费用的97%,余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还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每延期一日(五日内不计费),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按工程进度款3‰的违约金。”该工程于2020年3月19日开工,同年4月20日竣工,设计井深500米,最终成井深度501.2米,综合单价1150元,结算价575000元。2020年4月23日,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在工程决算表意见一栏中签字质量合格,同意交付,并盖章。2020年6月11日,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在工程决算表中建设单位意见一栏签字盖章确认。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该工程5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签收。
同时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曾向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询证函请求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12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425000元工程款未清偿,被告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2021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25000元及滞纳金446486元,被告于5月20日签收,但一直未向原告清偿。2021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25000元及逾期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澄城县三眼桥煤矿水文观测孔勘察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澄城县三眼桥煤矿的水文观测孔完成了施工,而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剩余425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42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因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应自2020年64月112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5000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自2020年64月1126日起至工程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该笔欠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7元减半收取4058.5元,由被告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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