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2执265号
***、***、**、***、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等与***、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民终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赔偿***等损失325335.6元,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在225335.6元范围内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等支付***设备租金50000元,并赔偿***钻杆损失27392元,共计77392元。***负担***等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一三九公司负担***等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等负担***预交的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等与***同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核算如下:***应付***等损失标的325335.6元,诉讼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14元,共计338449.6元。***等应付***损失标的77392元,诉讼费17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3元,共计80849元。双方互负债务符合法定抵消,应予以核减。核减后,***应付***等损失257600.6元。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应在22533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诉讼费6000元;另,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应付***的诉讼费1500元,在向***追偿时应予以核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划拨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780.6元。本案执行费618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2执2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3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