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140号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九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一三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的违约金74.88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1日),违约金具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标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9月1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地下水资源勘察服务协议书》,由一三九公司承揽被告公司位于白水县XX村一级水站地下水资源勘察服务工程和白水县水务局XX村集中供水新增6号水源井地下水资源勘察服务工程,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05万元和154万元,最终以实际量测深度*每米综合造价结算,合同第五条第3款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办法。一三九公司承揽该项目后,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9月10日和2020年11月4日双方分别对两个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决算价款分别为117万元和154万元。截止2022年2月,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5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6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地下水资源勘察服务协议书》内容来看,本案所涉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均在渭南市白水县,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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