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西关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6438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及执行费887元。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对其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永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