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四平市中照电地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3052973K(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中照电地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三社(村小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569974512K。
法定代表人:聂亚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中照电地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
现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88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