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6196号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0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