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6196号之一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0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