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6196号之一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0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亚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北京***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