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力电气有限公司

川力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市镇吕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3308543。
法定代表人邹云平。
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永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1643126。
法定代表人丁敬平。
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78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2元、执行费25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8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8200元及利息,且未缴纳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鉴于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尚浙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南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