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力电气有限公司

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5624号
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33085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723322222。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1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合???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