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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2)琼0105民初646号
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BA7F7N。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C1504房。
法定代表人:颜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泓奋,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海口中新工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326592P。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百金城3号楼3092室(国贸易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
第三人:海南永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C9N21。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3-1号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座1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君。
第三人:海南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2322152U。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1号海南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座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小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中新工贸公司,第三人海南永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朱奕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荣姑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乔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谢雨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夏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邓文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