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能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能工制冷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09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临商初字第851号
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丽娜。
被告:杭州能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能工制冷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宗昭。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能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能工制冷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能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能工制冷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杭州能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能工制冷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由原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詹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