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558号之一
原告: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路阔石板**。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好消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树粉玲。
原告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好消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再减半收取1075元,由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倩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人民陪审员 孙颖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