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1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超。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后又发起了一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1年3月25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4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除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共计五套,查封日期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因本案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059124.58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59124.5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