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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曲亚坤,男,200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远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26号。 负责人张新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亚坤与被执行人***、青岛远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83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