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202民初1059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峻晖,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玉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春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玉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计1784元,由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浩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海燕
书 记 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