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2723执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心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青27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心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心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履行法律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心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已履行法律确定的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6)青27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称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723民初13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